12月18日,河南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市場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當砂、石、商混等建材價格上漲異常時
1、合同中無約定,繼續履約對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雙方應合理分擔風險,協商調整工程造價,簽訂補充協議。
2、若協商不成,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2條規定,超過部分予以調整。
3、因工期延誤進行工程造價調整的,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3條規定執行。
4、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風險。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禁止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投標人承擔超出自身能力以外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范圍或風險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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