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什么行業總有一套規則,不管你看不看得到,摸不摸得著,它都在那,在建筑行業混如果不懂得其中的規則很難生存,建筑行業如今也是如履薄冰,面臨很多問題。
一、工程項目層層轉包
因為害怕墊資和拖欠工程費,建筑市場轉包成風,其中就創造出不少索賄的機會。例如:某地區建委手里有政府投資的農村新居的建設項目,該項目的負責人先把項目總包給有區建委背景的下屬公司,再由下屬公司也就是總包把項目分包給不同的企業。
專業人士分析該種做法: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拿回扣。因為回扣的多少和項目大小有關系,比如資金大的項目回扣一般是工程預算的2%左右,而資金量小的項目回扣能到5%左右。資金越大,回扣的比例就越低。這個大工程如果分成若干個小工程,那么,每個小工程的回扣都能拿到5%,這比包給一家的2%回扣能高出兩倍多。
二是可以通過總包控制付款,保證回扣能安全到手。總包一方面可以吃下面分包企業的管理費,另一方面可以從預算價格上扒一層皮。因為好處費是總包從分包的企業拿來的,一切在總包的賬上都不反映。如果被發現就說是總包和分包之間的事,可以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按照業內規矩,建筑企業都是等到首批工程款到賬后付給回扣。如果接活的企業不給好處費,那么總包就不給它撥其余的工程款,所以有了總包這個環節從中控制,好處費不會落空。
二、施工監理雙方默契互利
發包方找來建筑施工方和監理,本意是起到監督質量的作用,但是監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種默契。施工方偷工減料,并且把獲利分給監理方部分,甚至有些發包方也參與分利。實際上這里開發商、建筑商和監理單位形成了一個利益鏈,監理單位受雇于開發商,在一定程度上聽從開發商的意見,缺乏獨立性;而它的費用是由開發商支付的,受開發商制約。
三、承包人墊資施工
開發商拿地、承包人墊資施工、農民工墊付勞動力成本,項目落成開盤銷售后,資金快速回攏到開發商手中。開發商并沒有將工程款付給承包人,而是利用這些資金繼續拿地,迅速擴張。最終,墊資的承包者和墊付勞動力的農民工都成為了犧牲者,總包拿不到工程款,無力支付給清包,清包只好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為了拿到工錢,繼續跟隨清包,墊付勞動力;清包為了拿到款項,繼續跟隨總包,承接總包其它的工程;而總包也只有承建開發商其它的項目,繼續墊資,以求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就這樣一環接著一環,沒有人能全身而退,只有開發商是最大的贏家。一位房地產專業人士說:“拖欠農民工工資,原因歸根結底還是出在墊資承包規則上。”
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墊資承包逐漸成為建筑市場司空見慣、約定俗成的“行規”。在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中,施工單位不墊資就沒有工程可接,許多開發商還附加其他“霸王條款”,建筑商與開發商之間的地位和責任非常不對稱。即使被欠款,施工單位往往也不敢打官司,因為這樣不僅時間長、成本高,還會影響以后的業務。
四、建筑企業以欠條換工程款
一定程度上來說,監理不能嚴格履行責任的原因在于違規成本低。《建筑法》只規定了兩種情況下監理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一是“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刑法》中監理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兩法均只是對因監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從目前北京市發生的房屋質量糾紛來看,大多屬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質量問題。當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發包方要錢時,必須先給發包方打欠條才能得到。當工程雙方結算時,建筑企業雖然給發包方出具了正規的發票,但原來所打的欠條卻因為對方要入賬而要不回來,甚至有發包方又利用這些欠條通過法院要求建筑方還款。而吃虧了的建筑企業竟也用這種辦法對付民工。
五、層層打點費換回工程款
不少施工企業或材料設備供應商,為了盡快結算工程款和材料設備款,向欠款業主行賄,美其名曰“以小錢換回大錢”。
但其實,在工程結算過程中,施工企業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付出去的遠不止是“小錢”。結算工程款需要從監理和業主手上層層過關。首先,要過現場監理和監理組長關;其次,要經過駐地監理辦的工程部、合同部、試驗檢測室或中心;再次,要經過總監理辦的工程部、合同部、試驗檢測中心、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最后,要經過建設單位(或業主)的工程部、合同部、財務部、分管領導、主管領導。 從經過的環節看,這種設計是嚴謹科學的,它對加強工程質量、投資總額控制和監管,無疑會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建筑企業看來,要經過有些建設單位和監理設置的部門或環節,每過環節,建筑企業都得大出血,否則,就難以邁過這一道道坎兒。
六、行賄列入建筑成本
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屬于工程建設領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設利潤高,施工單位之間競爭激烈,為獲取工程,將工程造價的5%至10%列入“公關費”預算用于行賄,成為當地建筑行業的潛規則甚至公開的秘密。
七、利用招投標直接行賄
希望中標的建筑企業為達到目的,先賄賂好發包方,再通過假圍標一舉中標。關于《假圍標的流程》可點擊查看!在各種賄賂方式中,送現金是最普遍的一種。中標方給發包方的回扣通常是在招投標之前就已經商量好了的。一般而言,發包方的回扣為工程總金額的3%—5%,其中還有中間人的1個點左右。回扣的付款方式多為現金支付,一般約定在開工后首期款到賬后一次性付清。
一家企業不能一下子提取上百萬的現金,有些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每天上班都要去銀行提取現金,每天提幾萬,拿回來以后直接鎖到保險柜中,日復一日地提,像螞蟻搬家,到了月底湊夠上百萬后支付給甲方和中間人。“如果金額過大的話,發包方負責人一般會以自己或家人的名義注冊一家咨詢公司,等雙方合同一簽,把回扣以咨詢費的形式直接打到自己開的咨詢公司的賬上。用中介費的形式將回扣直接收入囊中。也有的行賄方直接開個戶弄個存折,把回扣直接打進去,再把折子和密碼交給受賄方。”